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新京报·2025-08-28 08:09
反倾销措施延续 -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3] - 各公司反倾销税率维持2019年公告标准:美国公司244.3%-287.2% 欧盟公司30.4% 韩国公司12.5%-23.7% 日本公司19.3%-27.0% 泰国公司10.6%-28.6% [1][4][5] - 对英国进口苯酚的反倾销措施于2024年9月6日终止 因申请人未提起期终复审调查 [2] 苯酚产品特性与用途 - 产品为常温下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 化学式C6H5OH 具腐蚀性且可燃 归入税则号29071110 [3][4] - 主要用作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等工业原料 并广泛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等领域 [4] - 进口反倾销税以海关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4][6] 历史措施调整 - 2019年9月6日起初始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1年公告明确英国脱欧后贸易救济措施延续适用欧盟与英国 [1][2] - 2023年4月26日公告调整泰国公司继承关系 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税率权利义务 [1] - 本次复审基于期终调查结果 认定终止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