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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主体资格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1]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1]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激励对象资格 -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员工 [2] - 激励对象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最近12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措施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3] - 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 - 激励计划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财务资助情况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3] 激励计划目的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完善分配机制 形成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共同体 [3] - 计划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3] -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