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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法律合规性 - 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共计314人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亲属 [1][14] - 激励计划已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包含《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草案共分十四章涵盖授予价格、归属条件、会计处理等完整条款 [6][7][9] -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包括最近年度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或违规利润分配等 [4][5] 公司主体资格与上市 status - 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519634XF的营业执照 [4] - 公司于2023年经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4,725.72万股普通股 并于2023年3月20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5] 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 公司已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邓支华、程思远在表决时回避 [10][19][20] - 后续须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并需披露自查内幕交易情况及完成权益授予登记程序 [10][11] 信息披露与财务安排 -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 [15] - 公司明确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15][16][19] 激励计划合规结论 - 法律意见书认定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8][17][20] - 计划目的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