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担保管理制度以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担保风险 维护股东权益 制度明确担保对象仅限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并设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风险评估流程 [1][2][3]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需制定相应制度并通过内部审批后执行 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1] 担保对象条件 - 公司仅能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被担保方需满足财务风险控制和反担保要求 [1][3] - 禁止为不符合国家政策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破产程序 财务状况恶化 存在经济纠纷或担保纠纷的企业提供担保 [2][3] 决策权限 -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或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超过净资产30% 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象担保需董事会审批 [1][2] - 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 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净资产10% 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30% 或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对象担保可由董事会授权审批 [2] 审查流程 - 担保申请需由资本运营部审查资信状况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需收集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财务报表 资金运作分析等资料 [3] - 反担保需与担保数额对应 反担保提供方净资产值至少为担保额两倍 且资产需可流通或可转让 [3] 合同签订 - 担保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查 必要时由律师事务所审阅 反担保抵押质押需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 [4] - 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合同变更或展期需重新审批 [4] - 资本运营部负责担保登记与注销 并保管相关台账记录 [4] 风险管理 - 担保期内需跟踪监督被担保方经营及债务清偿情况 定期了解资金回笼及债务清偿状况 [4][5] - 发现财务状况恶化需及时汇报并采取对策 提前通知债务清偿 [4][5] - 担保经办人需定期检查 短期担保每月检查 长期担保每季度检查 [5] - 被担保方违约时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一般保证人需待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方承担责任 [5][6] 垫付款项处理 - 收到债权人索赔通知后需核对有效性 垫付款项首先使用被担保企业往来款项 不足部分由公司垫付并向被担保方及反担保方催收 [6] - 垫款当日或次日需发送通知书并要求确认 加强催收力度确保全额收回 [6] - 需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存续状况及价值 确保安全完整 [6] 信息披露 - 担保决议需按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若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等情形需及时披露 [7][8]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时需及时告知以履行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7][8] 制度执行 - 违反制度者将被追究责任 制度受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束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旧制度同时废止 [8]
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