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或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需说明辞任原因、后续任职安排及未履行承诺的保障措施 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 [1][2] - 独立董事辞任需额外说明需引起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公司需披露其辞任原因及关注事项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该职务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公司需及时补选以确保合规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则自董事会决议日自动离职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若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 公司需依法解除职务 [3] 移交程序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离职人员需向董事会移交全部公司文件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若离职前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或未尽事宜的 公司可要求制定离职后履行方案 未履行则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 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信息公开 [4] - 其他义务持续期需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因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所持公司股份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规定 并履行相关承诺 [5]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法律法规或制度致公司损失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等 [6] - 涉及违法犯罪时公司将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直接举报 [6]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修改时同理 [7][8]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规范冲突则按上位规范执行并修订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9]
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