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职权,相关制度同步废止 [1] - 修订《公司章程》以反映治理结构变化,包括条款表述整体更新及细节完善 [1][2] - 新增法定代表人责任条款,明确其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并规定追偿机制 [4][5] 股东权利与义务修订 - 扩大股东查阅权范围,允许符合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11] - 降低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门槛,从3%降至1% [25] - 明确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并新增决议不成立的四种具体情形 [12] 董事会职能强化 - 审计委员会成员需包含不在公司任高管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占多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 [43] - 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用于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事先认可 [42] - 董事会新增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委员会具体职责 [40][45]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新增控股股东质押股份需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的要求 [19] - 禁止控股股东以资金占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7][18] - 明确控股股东转让股份需遵守限售规定及承诺 [20] 利润分配与资本管理 - 调整公积金使用顺序,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不足时可使用资本公积金 [58] - 新增减资弥补亏损条款,并规定相应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63] - 明确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经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批准 [61] 信息披露与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 [6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且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42][46] - 年度报告披露主体新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并列 [55]
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