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多家企业向长江排放危险废物2万多吨,造成损害超亿元
新京报·2025-08-27 07:27
案件基本情况 - 2018年至2023年3月期间 黄某等24人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1.06亿元[1] - 危险废物类型包括稀硫酸和废盐酸等 通过私自铺设的暗管直接排入长江[1]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该案件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1] 法律追责与诉讼进展 - 鸠江区检察院认定各违法主体构成共同侵权 需按偷排数量承担连带责任[2] - 2024年1月至9月期间 检察院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索赔总额达1.1697亿元 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惩罚性赔偿费用及鉴定费用[2] - 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 5家企业和5名自然人已履行674万元损害赔偿协议[3] - 法院另支持追偿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3] 企业技改抵扣方案 -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技改抵扣申请 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2] - 经专家论证确定技改抵扣金额上限为3013万元 占其总赔偿费用8910万元的34%[2] - 剩余赔偿金采用三年分期支付方式完成现金赔偿[2] 刑事判决结果 - 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等24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3] - 对个人并处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金[3] -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被判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