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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核心制度框架 - 恒宝股份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以规范股份管理行为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全过程管理 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1][2] 持股变动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 [2] - 因公司发行股份或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转让股份附加限制性条件的 需向深交所申请将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证券账户等 申报时间为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或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2] - 公司需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 同意深交所公布持股变动情况并承担法律责任 [3] - 公司需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确认高管股份管理信息并及时反馈 承担因确认错误或反馈不及时导致的法律责任 [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中新增股份按75%自动锁定(上市满一年)或100%自动锁定(上市未满一年) [4]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4]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 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5] - 存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或离职后半年内等情形时 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5] -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满足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 锁定期间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6]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包括减持数量、时间区间等内容 [6]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7]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需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股份发生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变动详情 [7] -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或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8]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增持股份规范适用于权益股份达到30%未达50%时每年增持不超过2% 或权益股份超过50%时不影响上市地位等情形 [8] - 未披露增持计划情况下首次披露增持需披露后续增持计划 披露增持计划需包括增持主体、持股数量、增持目的等内容 [9][10]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需明确增持数量或金额的下限或区间范围 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10]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需披露进展公告 包括已增持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等 [10] - 权益股份达到30%未达50%时增持比例达到2%或计划完成时需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11] - 权益股份超过50%时需在增持行为完成后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通过集中竞价每增持2%需披露进展公告且期间不得再增持 [11] - 增持结果公告需包括增持主体、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前后持股数量及比例等内容 [11][12] - 定期报告发布时增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实施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股份 [13] 股本变化披露要求 - 因股本增加导致股东权益股份比例触及5%整数倍或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比例触及1%整数倍时 需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 [13] - 股本增加事项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权益分派等 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的需每季度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本变动公告 [13][14] - 因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股东权益比例触及5%整数倍或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比例触及1%整数倍时 需披露变动情况 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需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14] 其他管理事项 - 公司章程可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或更低的可转让比例 需及时披露并做好管理 [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15] - 持有股份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披露情况 [16] - 深交所对买卖股份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可通过问询函等方式问询买卖目的和资金来源 违反制度规定的可能被采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