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2]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界定标准遵循《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 资金占用定义与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费用、代偿债务、无商业逻辑的预付款、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等 [5]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6] 资金往来规范与限制 - 严禁以垫付工资福利、承担成本等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7]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关联方(参股公司同比例融资除外) [8] - 禁止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 [9] - 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金融创新清偿方式需经批准 [10] - 以资抵债资产需属于同一业务体系,需经评估审计并公告,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投票 [11] 管理职责与支付程序 - 董事会为责任部门,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为业务负责人 [12] - 财务部门为日常实施部门,需定期自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3] - 关联交易支付需提供协议合同及决策程序文件,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14] - 财务部门需建立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项财务档案 [15]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需制作并更新关联方清单,由证券部门及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16] - 董事会需定期检查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异常需立即披露 [17]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18]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违规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人员将受处分,包括扣减报酬、追回款项、免除职务,造成损失需赔偿 [19] - 子公司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或担保时,将追究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20] - 公司需及时催收关联方占用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21]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2] - 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23]
英科再生: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