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2] - 具体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和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 [2] - 包括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 - 包括发生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或损失、生产经营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2] - 包括董事/经理变动、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情况较大变化 [2] - 包括分配股利/增资计划、股权结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 [2] - 包括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2] - 包括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2] - 包括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3] - 未公开指信息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3]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 - 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包括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包括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 - 包括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包括因职务/工作可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3] - 包括因职责/工作可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3] - 包括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3] - 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3] 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4] - 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范围内流转 [4] -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4] 登记备案制度 -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各环节所有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等相关档案 [4]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记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5]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容/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阶段等 [5] - 董事会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5] - 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知情人登记 [5] - 应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分阶段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6] - 公司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填写档案并告知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7]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时应按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7] - 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8] - 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关键时点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8] - 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保密义务和违反规定的责任 [8] - 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 [9] - 可要求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9] -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9]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情形时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9] -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应逐一向登记备案的知情人核查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及买卖股票情况 [9] 保密及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 [10]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10]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0] -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10] - 对违反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进行交易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 [1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11]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1] - 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11]
多伦科技: 多伦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