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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达: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3] -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 -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5] - 募集资金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7]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当集中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11]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11]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2] - 协议需包含专户账号、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等关键信息[12]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的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1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时间超过1年、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15]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16]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同意[17]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8]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8][21] -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21]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 使用前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23]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24]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2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26]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7] - 取消原募投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情形均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8]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及新项目可行性分析等信息[29]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已投资金额、项目进度及定价依据等内容[31] 节余资金管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同意[32]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的可免于审议程序[32]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33] - 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免于审议程序[33] 监督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需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34] -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5]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4][35] -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36]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