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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核心框架 - 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交所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委托理财定义与适用范围 -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等合法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子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操作该业务 [3] 委托理财基本原则 - 坚持规范运作 风险防范 谨慎投资原则 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4] - 使用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4] - 投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4] - 禁止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投资 [4] - 须与资信良好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金额 期限 投资品种等条款 [4] - 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4] 审批与披露要求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5] -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 [6] - 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适用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7] - 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须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13] 部门职责与操作流程 - 财务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 负责制定理财计划 办理手续 账务处理及档案保管 [8] - 财务部门需密切关注委托理财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及时报告管理层 [9] - 结算人员每月向经营管理层 审计部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 [10] - 审计部定期对委托理财产品进展 盈亏 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11] -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按监管规定披露委托理财业务相关信息 [12] - 委托理财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由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风险应对与监督机制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形时 财务部门需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15] - 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受托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需及时披露 [15] -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审计 [16] - 执行人员及知情人员需加强信息保密 不得在披露前透露投资情况 [17] 禁止行为与制度效力 - 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18] - 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