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资格与合规性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1]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激励对象资格与程序 -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的情形 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2]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范围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 公司将在股东会前通过内部网站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不少于10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 激励计划合规性与意义 -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 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 - 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调动员工积极性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 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
三友医疗: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