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交易自查期间 - 自查期间为2025年4月8日前六个月至2025年8月11日止 [3] 核查对象范围 - 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 包括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 包括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4] - 包括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 - 包括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子女) [5] 自然人股票交易情况 - 交易对方金宇星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行为 [4] - 林新珠(关联方配偶)于2025年4月1日卖出400股 [5] - 欧竹林(关联方配偶)于2025年4月24日买入5,000股 [5] - 计乐宇(上市公司董事)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 [5] - 计献辉(董事之父)于2025年6月3日卖出300,000股 [4] - 张润静(交易对方陆青之子)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 [4] 非自然人交易情况 - 核查范围内的非自然人在自查期间未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7] 交易性质认定 - 相关主体承诺其交易行为基于公开信息及独立判断 [4][6][7] - 交易行为被认定为非内幕交易 [9] - 不构成交易的法律障碍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