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办法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也适用本办法管理 [1]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控制企业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专户信息、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对账单抄送、查询权限、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3] - 三方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公告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子公司需作为共同一方签署 协议提前终止需1个月内重签并公告 [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或银行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时 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4] -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有必要时 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多家银行开立专户 但同一项目资金需在同一专户存储 [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发行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需真实披露使用情况 [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或质押 防止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6] - 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多层签字后付款 超授权需董事会审批 [7]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超期且投入不足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改变实施地点、使用节余资金、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人同意 [7][9]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等需履行额外程序 [9]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履行相应程序 超10%需股东大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但需年报披露 [9] - 置换预先投入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且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并公告 [10]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专用账户需公告 [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且需符合不影响募投计划、已归还前次补充、单次不超12个月、不进行高风险投资等条件 [11] - 使用超募资金需按顺序优先补充募投项目缺口 其次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归还借款、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2][13]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大会审议 且需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每12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超募总额30% [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除全资子公司外)、变更实施方式或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 选择新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5] - 变更为合资经营时需确保公司控股 有效控制项目 [15] - 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5]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说明原因及影响 [15] - 项目终止后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资金到账超1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及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等要求 [15]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需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1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维护资金安全 [16]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 出具存放与使用报告 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 [17] - 董事会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结论非无保留时需分析原因并整改 [1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鉴证报告非无保留时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 [18] - 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需配合并承担费用 董事会需及时公告鉴证结果 [18] 附则 -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9] - 本办法修改需股东大会批准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9]
海陆重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