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实行一权一票原则 [1] - 投票权可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多位候选人 按得票数排序决定董事人选 [1]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 [1]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当选者 [2] - 选举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且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投票程序与有效性要求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 [2] - 股东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有效选票数时选票有效 超限时需区分处理:集中投一位按实际票数计算 分散投多位需重新确认直至合规 [2] - 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 主持人需明确说明注意事项 以保证投票公正有效 [2] 董事当选原则与特殊情况处理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 但每位当选者得票需超出席股东持股总数的50% [3] - 若多名候选人得票相同且为最低 且全部当选将超应选人数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结果则另行选举 [3] - 若候选人得票数未超50% 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时 需对未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结果则后续股东大会补选 [3] - 计票人员需清点票数并公布得票情况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名单 [4] 实施细则的效力与修订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新政策或修订后章程冲突 以后者为准 [4]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4]
海陆重工: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