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
人民日报·2025-08-23 22:20
政策调整内容 - 自2025年9月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 [1] - 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 [1] - 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适用政策 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行业影响 - 政策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 [1] - 留抵税额产生主要由于企业成本投入和实现销售收入时间不一致 例如集中采购原材料未全部销售或处于投资期购建设备未实现收入 [1] 申请条件 - 大多数行业纳税人需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2] - 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 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