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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使用需遵循合法合规和效益原则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以防范风险[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同一项目资金需在同一专户存储 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个数[3]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开户银行需选择信用良好且管理规范的机构[3][4]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支取通知机制及监管职责等内容[4]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新协议 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5] 募集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调整计划[7]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因 资金使用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等行为[7][8] - 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最终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8]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且不得质押[9][10] - 闲置资金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1][12]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使用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12][13]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审议程序 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管理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于股东会程序但需董事会通过及备案[14][15]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变更原因、新项目计划及风险提示[15][16] - 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时公司需控股 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及定价依据[16][17] 募集资金的监管 - 公司需披露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1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18][19]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披露核查结论[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