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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 对外担保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以规范担保行为 加强风险控制和资产安全管理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要求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2][4] - 对外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 严禁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7] 担保范围 - 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偿债能力强的单位担保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6] - 被担保单位需满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信良好等条件 [2][6] - 原则上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2][7] 担保审查要求 - 需全面掌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包括基本情况、债务合同、财务报告、银行信用记录等 [3][8] - 责任人需确保资料真实性 防止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 [4][9] -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与担保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措施 [4][12] 批准程序 - 所有对外担保需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4][13] - 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 [5][15] - 董事会审议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17] 风险管控 - 担保合同需明确条款种类 包括主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方式及范围等 [10][26] - 专人负责担保合同保存管理 并关注担保时效期限 [10][28] - 责任人需持续跟踪被担保方经营状况 发现风险及时上报 [11][29] 责任追究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无视风险造成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12][38][39] - 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时将视情节给予罚款或处分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