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2]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并在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3] - 三方监管协议需规定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3][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人使用[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变更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变更用途和超募资金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5][6]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12个月的非保本型[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8]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9]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 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10]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 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或净额5%可免程序[11] - 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10] 持续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1][1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 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项目进展等[12][13][14]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14]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15]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及保荐机构意见等内容[16]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确保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1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时生效 修改也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18]
创力集团: 创力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