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运作机制 保障股东权益及合法行使权利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1] - 公司需严格依法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需确保会议按时组织及正常召开[1] -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2]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2] - 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否则股东可自行召集[3][4]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 召集期间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 公司需承担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费用 董事会需配合提供股东名册等材料[4]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 内容需符合法规及职权范围[5] - 年度会议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15日通知 均以公告形式发布[5] - 会议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 董事选举提案需包含候选人详细资料[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且不可变更[6]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机制 - 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 同时需提供网络等便捷方式供股东参与[6][7] -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 结束不早于会议当日15:00[7] -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自有股份无表决权[7][16] - 会议主持人通常为董事长 特殊情况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人员担任[8] - 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董事、批准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9][10] 重大事项审议标准 - 担保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11] - 交易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 成交金额占市值50%以上等[12] - 交易类型涵盖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资、财务资助等 需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则[13][14][15] 表决与决议规则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6] - 董事选举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持股30%以上股东必须采用该制度[17] - 表决需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 结果当场公布[18] - 会议记录需包含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要素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 决议需及时公告 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需在2个月内实施[21] 规则效力与附则 -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则无效 程序瑕疵可诉请法院撤销[22] - 本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与《公司章程》或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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