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回报和保护投资者的目标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 -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包括现有投资者、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3]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3] -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 -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3] -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3]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需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 [2] - 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和便利 [4] -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市场生态 [4]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途径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6]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 -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5] -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建议,及时发布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5] -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5] -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专人回答问题并记录沟通内容 [6] -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6] - 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董事长或经理应当出席,不能出席应公开说明原因 [6] -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可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方式,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平台召开的,应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十个交易日前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可不受十日限制 [7] -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召开业绩说明会,说明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内容,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交流互动效果 [7] - 公司存在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披露重组预案后终止重组、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核查发现未披露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等情形时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7] -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在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类型、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信息、参与方式、提前征集问题互动渠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7]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10] -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10][1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组织投资者沟通联络活动、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建议定期反馈、管理运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渠道平台、保障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变动情况以及开展其他改善投资者关系活动 [11] - 公司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12] - 公司应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归集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12] - 公司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培训,提高沟通能力,增强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12][13]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透露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与披露信息冲突的信息、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信息、选择性透露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对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未授权代表公司发言、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影响证券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3] - 公司应通过上证e互动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处理投资者提问,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分析说明答复,对于提问较多或重要问题应汇总梳理提交"热推问题"栏目展示,但不得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进行回答 [14] -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4] -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收集信息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依法履行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14]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活动记录,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文档等附件以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5] - 公司应建立完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其他内容 [15] -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15]
映翰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