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将原监事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1] - 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多项治理制度,以符合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要求[1] - 调整公司权力机构名称从"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并同步更新所有相关条款中的表述[21][22][24]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 修改公司章程制定依据,删除"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的表述,保留完整名称[2] - 明确公司系1993年4月21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注册于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8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3] - 增加党组织建设条款,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并保障经费[5] - 更新公司经营范围表述,强调以医药与美妆产业为主业,聚焦健康与美丽消费需求[6] 股份与股东权利调整 - 明确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7] - 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9,663.8万股,其中主要发起人万杰集团以净资产折股8,943.8万股[7] - 限制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且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8] - 细化股份回购情形及处置时限,要求某些情形下在10日内注销,某些情形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9][10] 股东会职权与议事规则 - 精简股东会职权清单,删除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等条款,增加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21][22] - 调整担保事项审议标准,明确七类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包括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等[22] - 规定临时股东会召集情形,新增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的情形,替代原监事会提议条款[24] - 优化股东提案权,将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要求从3%降至1%[31][32] 表决机制与投票规则 - 明确股东会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规定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需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持股低于5%的非董事、高管股东[44] - 完善累积投票制适用规则,要求单一股东持股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51] - 细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要求关联股东主动申明并回避投票,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47][48]
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