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调整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2015年的指引进行全面重构,被称为“十年来最具突破性的并购贷款政策” [2][3] - 修订首次打破“控制型并购”的单一框架,允许支持参股型交易,并通过提高贷款比例上限、延长期限等举措直击产业整合融资痛点 [1][2] 适用范围扩大 - 并购方定义放宽,可以是单一并购方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多个并购方企业,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即可 [3] - 首次将并购贷款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允许商业银行支持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20%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3] - 参股型并购的“破冰”将大幅扩容潜在并购贷款客户基础和贷款供给,支持企业进行战略投资和业务合作 [3][4] 融资条件优化 -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从60%提升至70%,要求权益性资金不低于30% [4] - 参股型并购贷款比例上限设定为60%,要求权益性资金不低于40% [4] - 控制型并购贷款最长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为7年,有助于降低并购方短期资金压力 [4][5] 银行资质要求 - 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 [5] - 设置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方可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余额门槛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5] - “监管评级良好”的界定暂未完全明确,若按2级标准,大部分城农商行及少数股份制银行将难以达标 [5][6] 监管思路与目标 - 修订呈现扩大服务覆盖面与精细化风控并重的思路,核心变化概括为“一松一紧”:支持实体经济更灵活,风险防控更审慎 [7] - 旨在活跃并购市场以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并推动金融从“输血”向促进企业整合升级的“造血”转变 [7][8]
并购贷款政策十年大修:参股型交易“破冰”,杠杆期限双松绑
第一财经·2025-08-21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