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定义与适用范围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2]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或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及监管职责等内容 [3][4]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使用 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4]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或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 [4] - 每笔支出需经部门提出计划、财务审核及负责人批准 并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且投入不足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5] 闲置募集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且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用途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 [7] - 可进行现金管理(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12个月的产品) 但不得质押或影响投资计划 [8] - 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包括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投资额度及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 [8] -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及保荐机构同意 且置换时间距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 [6]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原则上不得变更募投项目 确需变更时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 [9][10] - 变更后投向需集中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9] - 变更实施地点可免于股东会程序 但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9]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10] 节余与超募资金管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包括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时 可免于履行程序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2][14]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时需经股东会审议 [12] - 超募资金可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投资于主营业务且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14] 监督与报告机制 - 财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5]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5][1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资金存放、项目进展、闲置资金使用、超募资金使用等合规性结论 [16][17]
法兰泰克: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