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召开 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时[2][4] - 临时股东会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5] - 若董事会不同意召集或未按时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3]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也可自行召集[5] - 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并予以配合[6] 股东会提案规则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出提案[6]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6] - 提案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6] - 涉及投资 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需详细说明金额 价格 资产账面值 对公司影响及审批情况[7] - 董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提名董事时需提交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供董事会资格审查[8] 股东会通知要求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11] - 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 会务联系人等信息[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且不得变更[11] - 若讨论董事选举 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与公司关联关系 持股数量及处罚记录等详细信息[11]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可提供通讯 传真 电子邮件等非现场参会方式[12][13]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13] - 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17]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 - 会议主持人需宣布表决结果 股东对结果有异议可要求立即点票[20] 股东会记录与决议执行 - 会议记录需记载会议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 审议经过 表决结果 质询意见等内容[21][22] -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需保存10年[22]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总经理组织具体实施[24] - 新任董事在选举提案通过后按公司章程就任 利润分配方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23] - 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则无效 若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4][25]
法兰泰克: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