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领取有变!9月1日起实施
南方都市报·2025-08-20 15:57
政策内容更新 - 新增三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个人负担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3] 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申请之日前2年内完成[3]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3] 实施安排 - 政策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1] - 新增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社保卡 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3] - 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渠道[3] 原有政策基础 - 原有领取条件包括: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出国(境)定居[3] - 原有申请渠道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