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规则要求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主体 [1][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与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2]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2]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处理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且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替代方式与时效要求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 [3] - 暂缓披露信息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3][4] 内部审核与登记管理机制 - 内部审核程序包括部门保密审查、审批表填写、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证券事务部汇总及董事会秘书审核 [4][5]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商业秘密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及知情人名单 [5][6][10][11] - 登记材料需保存至少10年 并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 [5][6] 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理 - 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 [6] - 未及时上报或错误处理暂缓豁免事项导致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制度附件与实施细节 - 制度包含四类登记审批表:国家秘密豁免、商业秘密暂缓、商业秘密豁免及综合审批表 覆盖各类报告和交易类型 [8][9][10][11][12][13] - 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 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7][9]
天奥电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