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变化 - 新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条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1] - 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辞任后30日内需确定新法定代表人[1] -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定义,将"总经理"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1] 股份发行与转让规则 - 明确股份发行实行"三公"原则,强调同类别股份具有同等权利[2] - 规定股份集中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3] - 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3] - 新增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的限制[3] 股份回购情形与程序 - 扩展股份回购适用情形至六类,包括员工激励、可转债转换及维护公司价值等[6] - 规定不同情形下的回购股份处置时限,减资回购需10日内注销[7] - 设置公司合计持有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上限[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新增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明确符合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8] - 完善股东诉讼权利,将请求撤销决议时效明确为60日[10] - 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11][12] 公司治理结构 - 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部分职能[13][24] - 调整股东会职权范围,新增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审议事项[18][19] -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及九项具体行为规范[17] 表决机制与决议效力 - 保留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分类,特别决议通过门槛为三分之二表决权[35] - 新增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授权机制[21] - 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但未产生实质影响时可不被撤销[10] 信息披露与合规要求 - 要求公司对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及时提起诉讼,并在判决前执行决议[11] - 明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11] - 规定控股股东质押股份时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17]
建研设计: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