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特例单议机制 - 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将特例单议机制独立成章,旨在减少医疗机构使用高价创新药械的顾虑 [1] - 特例单议作为兜底补偿机制,可在医院因使用创新药械产生高倍率费用病例(超过支付标准3倍)时对医疗服务提供方予以合理补偿 [2] - 特例单议病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DRG出院总病例的5%或DIP出院总病例的5‰ [4] 商保创新药目录与政策衔接 - 特例单议机制将结合国家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有关政策要求,业界认为其或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相衔接 [1][3] - 商保创新药目录重点纳入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创新药 [5] - 对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实施"三除外"支持政策,包括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6] 地方创新药械支持政策 - 上海、海南、浙江等地已推出地方性创新药械支持性目录清单,海南明确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和集采监测范围 [8] - 广州开发区对医疗机构采购创新药械提供资金支持:每新增1个创新药品最高资助20万元,年采购金额达500万元最高按10%给予资助,每家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年资金支持总额最高2000万元 [9][10] - 浙江公布第一批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名单,涵盖5种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和25种创新药品,包括维泊妥珠单抗和依库珠单抗注射液等 [11] 创新激励机制与支付标准调整 - 上海暂对新技术应用的高倍率病例不设控制比例,全部按实支付,相较于国家5%的控制比例更为宽松 [11] - 上海在DRG病组点数调整方案中,对超出支付标准30%且30%为新技术应用的病例,调高30%的病例点数,通过倾斜支付策略提高新技术应用病例的支付标准 [12] - 国家医保局将完善DRG/DIP病种权重、费率、调整系数等核心要素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使病种付费标准更体现医疗资源消耗 [12] 特例单议的实际挑战与解决方案 - 部分地区因医保基金运营压力可能尚未用足特例单议额度,自费创新药械的卫生经济学评估难点也增加了申报不确定性 [2] - 商保创新药目录可为地方在落地特例单议政策时提供重要借鉴,尤其在评估申报病例时依据目录内药品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5][6] - 惠民保特药目录内创新药多由院外药房配药,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生物制剂需"进院"支持政策,特例单议可能成为重要落地抓手 [7]
自费创新药械“进院”再迎利好,国家医保局发文完善“特例单议”
第一财经·2025-08-15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