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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格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2]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2]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以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使用效益 [4][5]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单家或多家商业银行均可开设专户,禁止非募集资金混入 [7]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提供、保荐机构查询权限等条款 [8][9] -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签署共同监管协议,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 [4][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符合发行文件承诺计划,异常情形如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并披露 [10] - 禁止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变相挪用或关联方利益输送,每笔支出需经业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多级审批 [12][13]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5][16]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时,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19][20] - 超募资金用于新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可行性分析,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程序但需年报披露 [21][22][14]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确保投向主营业务,董事会需分析新项目可行性并披露原因、计划及保荐机构意见 [23][24][25] - 每半年董事会需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保荐机构需同步现场调查,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 [28][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