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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自查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 激励对象合规性 - 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 所有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 激励计划结构合规 - 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 信息披露完整性 - 已披露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姓名、职务及获授数量 [3] - 已为董事、高管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使权益的条件 [3]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过规定期限 [3] - 已完整披露激励计划目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 [5] - 已披露拟授出权益数量、标的股票种类及占股本总额比例 [5][6] - 已明确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式 [7] 程序与机制合规 - 已建立授予权益及行使权益的程序规范 [7] - 已规定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7] - 已明确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及特殊事项处理机制 [7][8] - 已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及利益返还承诺 [8] 绩效考核与期限设置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9]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9]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9]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比例未超过获授期权总额的50% [9] 专业机构意见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9] - 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符合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9][11]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的专业意见完整且符合要求 [12] 审议程序合规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 [15] - 公司保证所填写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