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资格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激励对象资格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 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2]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 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2] -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 激励计划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 公司履行了法定程序且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 - 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 激励计划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 [3] - 激励计划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利益 [3] - 激励计划有利于推进公司业绩持续健康发展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
朝阳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