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律责任,最高法为网络“开盒”行为定性
第一财经·2025-08-14 07:40
案件核心判决与定性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开盒"行为在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3] - 案件涉及非法获取1442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住宿记录和交通购票记录并以13150元交易 [2] - 主犯吴某慧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陈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3] 违法行为特征与危害 - 网络"开盒"包含公开曝光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实施电话骚扰网暴攻击恐吓威胁 [3] - 不实帖文发布后获得超200万阅读转发量导致学校调查学生心理辅导需求受害者教学生活受严重困扰 [2] - 涉案人员买卖公民个人信息1739条交易价格区间为8870元至19350元 [2] 行业影响与规范意义 - 司法定性对违法者形成威慑推动平台和数据持有机构加强用户数据保护投入 [4] - 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通过司法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确违法信号 [4] - 推动行业建立规范秩序保护受害者权益实现跨平台联动治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