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管理 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 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等) [1] 资金占用防范原则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权益 [2]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 禁止以垫付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按章程及专门制度决策实施 避免非正常资金占用 [2]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方式:拆借 委托贷款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 代偿债务及其他违法违规方式 [2] 担保与责任机制 -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 - 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防范管理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 含董事 高管 财务 审计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 [4][5] - 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制度拟定 内控指导 信息披露审查等 [4] 监督与处罚措施 -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5] - 外部审计需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5] -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占用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份 并通过股权变现清偿 [6] - 资金占用原则上以现金清偿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严格审批并符合国家规定 [6]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 涉及金额巨大时将通报股东会并追究责任 [7]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8]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需及时修订完善 [8]
宝丽迪: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