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与聘任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职权[1]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上市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1] - 聘任需在会议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送材料 包括董事会推荐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及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深交所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方可聘任[3] 任职资格与要求 -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良好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并提供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其他能力证明[2] - 存在公司法规定情形、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受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八类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2] -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需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信息披露为止[2] 职责与职权范围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督促遵守相关规定[4] -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协调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保荐人、媒体等的信息沟通[4] - 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议 参加相关会议并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4]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4] -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包括组织筹备会议、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推动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等[5] -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等[5] - 协助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筹划或实施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务[7] - 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7] 证券事务代表与支持 - 公司需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代行职责[4] - 证券事务代表需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 -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其工作[7] 解聘与离任 -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需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 解聘或辞职时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8] - 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时 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8] -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需接受董事会离任审查 移交档案文件及待办理事项[8] -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空缺超过三个月后由董事长代行职责直至聘任新秘书[9] 培训与制度实施 -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后续培训[10] -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10]
扬帆新材: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