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战略委员会设立目的 -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核心竞争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1] -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 人员组成结构 -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1] - 设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1]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委员任期规定 -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届满可连选连任 [2] -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2] 职责权限范围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 对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3] 议事规则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5] - 会议通知需提前两日发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期 [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其他规定 - 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5] -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 - 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