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长期扣押一公司的漂流船,齐齐哈尔碾子山区文体局被判赔偿
新京报·2025-08-12 06:45
行政执法行为分析 - 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未按照《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规定在区文体局备案管理 [1] - 区文体局于2019年8月4日扣押该公司漂流船5只并制作扣押清单 但直至2022年4月一直未予返还 总扣押时长超过30日法定上限 [1] - 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 且超出法定扣押期限 被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2] 司法审查标准 - 法院认定《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未授权监管部门对未备案登记经营主体采取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1] -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机关决定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也不得超过30日 [1] -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 赔偿认定方式 - 某漂流公司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因船只被扣押导致的实际经营损失 [2] - 法院结合购买漂流船价格单 每只漂流船承载人数 公司经营漂流年收入等数据 考虑折旧因素酌情判决确定赔偿额 [2] - 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监管原则阐释 - 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对经营主体实施监管 既要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监管全覆盖 也要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2] - 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做到有理有据 重点规范涉企市场准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领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