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担保内控制度以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确保合法审慎并防范风险 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 [1][5] 对外担保对象 -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 包括互保单位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及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 - 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 审批权限 - 公司股东会是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行使决策权 超出权限需报股东会批准 [2]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控股股东等需提供反担保 [3] - 特定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包括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象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 以及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 [4] - 控股子公司担保可预计年度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批准额度 [4] 担保审查 - 财务部门需严格审查被担保方资信状况 索取企业基本资料 审计财务报表 反担保条件 主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5] - 经办责任人需调查核实经营财务状况 信用情况等 按程序报审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5] - 存在提供虚假资料 经营恶化 未能落实反担保等情形时不得提供担保 [6] 担保合同订立 - 担保事项批准后需订立书面合同 非银行格式合同需经法务审查和律师事务所审阅 [7] - 财务和法务部门需审查合同内容 修改或拒绝不利条款并报告董事会 [7] - 合同需明确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范围 权利义务等条款 [7] - 需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由财务部门督促办理 合同变更需重新报批并审查 [7] 风险防范 - 财务部门负责担保合同管理登记 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8] - 有关部门需跟踪监督被担保方经营和债务清偿情况 及时汇报恶化情况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8]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时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拒绝承担超出份额的保证责任 [9] - 债务人破产时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行使追偿权 [9] 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责任人 证券法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按监管规定执行 [9] - 需控制担保信息知情范围 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0] - 被担保人未在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10] 责任追究 - 董事需严格审核担保事项 对违规或失当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10] - 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怠于职责造成损失需追究责任 [10] - 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债务造成损失时董事会需采取追讨 诉讼等保护措施并追究责任 [10]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1]
新农开发: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内控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