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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 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总则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流程 优化治理结构并确保工作制度化 [1] - 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设立 [1] -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为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出建议 [1] 人员组成 -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二分之一 [1] - 委员由董事长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工作并召集会议 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2]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可连选连任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失去资格 缺额需按规则补足 [2] 职责权限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 并对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 [2] - 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包括提名或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法定事项 [2]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理由并披露 [3] - 提名委员会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3]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 由主任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期 通知需包含日期 地点 议题等信息 [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可委托他人出席 [4] - 会议可采用现场 网络或电话方式召开 表决形式由召集人确定 表决意向分为赞成 反对或弃权 [4] - 提名委员会工作程序包括研究需求 多渠道遴选人选 搜集背景材料 征得同意 资格审查及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4] -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会议需有记录并由委员签字 委员有保密义务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5] - 审议利害关系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利害关系委员不得参与表决 无法决议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5][6] - 会议程序和决议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6] 附则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细则与上位法冲突时需及时修改 [6] - 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