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立法内容 - 河南省通过《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取代1996年颁布的《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2][43] 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 条例适用于本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涉案财物保管、移送、价格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亦适用[4] - 确立办案与管理相分离、财物上缴与经费保障相分离原则 要求公正与效率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统一[5] 管理机制建设 - 要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涉案财物数据共享机制[6] - 省人民政府需建立全省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设置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场所 实现集中存储、移送顺畅、规范处置、监管透明[7] -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认定工作[8][9] 保管与移送规范 - 集中保管场所可通过四种方式建立:政府公物仓库、机关原有仓库、购买社会服务、利用现有固定资产[11] - 要求保管场所满足防火防水防潮等九项安全要求 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11] - 明确规定保管退还涉案财物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12] -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需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移送后五日内需书面通知当事人[15] - 已建立统一保管机制的案件 移送时原则上只移交涉案财物清单 实行"清单流转、财物不动"[16] 价格认定体系 - 价格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定机构负责 需遵循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原则[16][17] - 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必须进行价格认定 提出机关需向同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交加盖印章的协助书[18][19][20] - 价格认定机构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书 重大疑难事项需集体审议[21][26] - 认定结论是监察司法机关办案依据 当事人可在10日内提出复核 提出机关可在20日内向上级机构申请复核[27][29] - 价格认定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31] - 档案保管期限要求:一般案件不少于30年 重大案件永久保存[26] 处置与监督机制 -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处置需上缴国库的涉案财物[34] - 五类特殊涉案财物可先行出售或拍卖:鲜活易损物品、易贬损车辆电子产品、价格波动大金融产品、即将到期票据及其他法定情形[35] - 七类涉案财物需专项处置:文物珍稀动植物上缴国家 犯罪工具随卷归档 危险品交专门机关 非法出版物销毁 毒品淫秽品按国家规定处置 专卖物品交归口单位[36] - 拍卖处置情形包括:当事人超1年未领取 无主物公告超1年无人认领[37] - 建立错案退赔机制:原物未处置的退还原物 已处置的退还变价款 已上缴的由财政退库[38] 法律责任规定 - 对贪污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涉案财物的行为 追究责任人员纪律及刑事责任[43] - 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单位 由财政部门收缴全部处置收入并追究责任[44] - 价格认定人员违规操作将依法处分 造成损失的需赔偿[45] - 对拒不配合价格调查的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 个人最高罚款5000元[46]
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河南日报·2025-08-11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