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股东[2] - 信息披露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禁止选择性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悉范围[2]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需按制度及时披露[2]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3]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可能对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经营变化、重大交易、诉讼仲裁等[4] - 信息表述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禁止使用宣传性或诋毁性语言[3] 信息披露触发与时限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董事或高管知悉等最早发生时点[4] - 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可暂缓披露,但需在形成最终决议或协议时公开[5] - 已披露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时需及时更新[5] 职责分工与执行 - 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信息汇集[8][9]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在其缺席时代行职责[10] - 董事、高管、财务负责人、控股股东等均承担相应信息披露责任[8][10][12]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限内披露[14] - 临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经内部程序审核后披露[15]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16] 信息披露媒体与渠道 - 信息披露需通过指定媒体及上交所网站发布,非交易时段发布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发公告[16] - 公司宣传材料需经董事长或分管董事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信息[16]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人员等[20] - 内幕信息涵盖经营重大变化、资产交易超30%、债务违约、重大诉讼等[19][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登记备案,档案至少保存10年,禁止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21][22][23] 监督与责任追究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规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11] - 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法律责任[17][24] -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需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12][24]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中科微至: 中科微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