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如何理解最高法的最新解释
第一财经·2025-08-07 13:26
新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1][2] - 新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统一了此前各地法院对"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的裁判口径[1][2] 法律依据与审判实践 - 现行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均规定依法参保是法定义务 未缴纳社保构成违法[2] - 解释吸收审判惯例 明确支持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2][4] - 此前各地裁判存在分歧 浙江等地法院曾以"有违诚信"为由不支持经济补偿 而北京法院则予以支持[3][4] 实施背景与行业影响 - 实践中存在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不办社保 或以"社保补贴"现金方式替代参保的现象[5] - 部分年轻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 为获得更多现金收益主动放弃社保[5] - 新规将倒逼企业依法缴纳社保 消除不合规企业的成本优势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4][5] 社会反响与长远意义 - 解释出台引发高度关注 反映约定不缴社保现象在实践中较为普遍[4] - 制度设计可考虑通过降低企业费率等方式平衡权益保障与企业经营[6] - 强制社保制度是防范化解生老病死伤及失业风险的核心机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