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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新华网·2025-08-07 09:11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制度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规范调查评估工作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1] - 办法规定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及提级调查、挂牌督办、整改评估等工作机制[1] -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授权应急管理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1] 调查评估分级机制 -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 - 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1] - 对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自然灾害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提级调查评估[1] 特殊调查情形 - 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伤亡人数时可启动提级调查[1] - 相关工程或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适用提级调查机制[1] - 涉嫌失职渎职等情况的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提级调查范围[1] 督办与整改要求 - 省级政府开展的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1] - 委员会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指导[1] - 地方和部门需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并评估整改成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