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形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系统性重构回应消费维权实践中的程序正义、资源配置和行为界定挑战,推动市场监管向精细化治理和规范化运行转型 [1] 规则体系构建 - 《办法》全稿共43条,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按照“权利确认、程序规则、责任落实”的治理逻辑进行系统编排,形成完整制度链条 [1] - 制度设计以程序理性为基础,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与可预期性,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迈向更高层次的制度自洽与运行协同 [1] - 条文内容在语言表达与逻辑构建上体现规范性与实践导向统一,例如第18条对“非生活消费需要”采用列举式明确4类典型行为标准 [2] 维权入口规范化 - 《办法》系统构建以权利要件为基础、以程序规范为支撑的受理机制,明确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然人设定为合法投诉主体,回归立法原义 [3] - 设定权利受损与责任主体明确的双重门槛,确保进入处理程序的投诉事项具有实质争议性与组织调解基础,实现由“形式接收”向“实质筛选”转型 [3] - 通过入口标准制度化设定有效压缩行政机关在受理环节的自由裁量空间,提升制度公正性、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 [4] 生活消费需要界定 - 第18条设定“非生活消费需要”综合判断依据,通过列举4类典型情形构建面向行为识别的过滤机制,从“身份判断”转向“行为识别” [4] - 条款实质并非限制多次投诉、联名投诉或小额维权,而是强调投诉行为应基于日常生活所需,体现真实善意维权动机 [5] - 重点关注以牟利为目的、系统化操作、反复“明知故买”的职业索赔和恶意维权行为,防止制度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 [6] 程序保障机制 - 《办法》设置系统程序保障机制,体现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治理”转变,通过在线解决机制、调解优先机制等形成程序闭环 [8] - 在线解决机制聚焦双方争议简单的轻微消费纠纷,提升企业响应效率促进源头化解,调解机制强调多元参与柔性解决 [8] - 引入指定鉴定机制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问题,整体设计保障消费者基本权利并引导理性表达维权诉求 [8] 举报机制建构 - 举报制度侧重于维护公共利益,主体不局限于消费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内容聚焦违法线索发现 [9] - 条款强调事实具体可查性强,推动举报从“线索堆积”走向“精准治理”,新增对重复举报处理方式 [9] - 鼓励实名举报同时兼容匿名举报,提出相应保护与激励措施,举报线索经核查可转行政立案,实现社会发现到执法处置闭环联动 [9] 法理衔接与制度延展 - 《办法》注重与上位法系统衔接协调统一,投诉人主体资格界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身份定义保持一致 [10] - 通过细化滥用投诉举报行为处理方式,与《行政处罚法》形成联动机制,实现“设责有据、执法有依”治理目标 [11] - 信息公开、处理反馈、举报保护等制度体现政务公开、权利保护、程序回应等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 [11] 治理协同机制 - 有效实施依赖制度配套、技术平台与组织协同整体支撑,推动投诉举报制度从单一流程向复合治理结构演进 [12] - 推动全国12315平台功能扩展、数据共享与智能辅助判断,成为制度数字化治理能力重要突破口 [12] - 配套构建中央统筹、属地负责、多部门联动运行机制,建立数据驱动为基础的运行评估体系和反馈机制 [12]
畅通规范诉求渠道 优化完善处理体系 ——解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国经济网·2025-08-07 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