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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总部禁止转嫁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拟出新规
新京报·2025-08-06 12:27

监管框架升级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4条 重点明确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1] - 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00家以上门店企业由省级监管部门监督 300家及以下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3] - 市级以上监管部门可对下级管辖企业实施随机监督检查或异地监督检查[3] 总部责任强化 - 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或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1][5] - 总部需建立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独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安全员[4] - 总部每年需采用实地巡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仓储配送中心及门店实施全覆盖检查[5] 标准化管理要求 -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员每日排查风险 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排查 总部负责人每月听取汇报[4] - 食品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6] - 鼓励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现进货查验、贮存管理等环节电子化记录[7] 技术监管措施 - 门店实时视频信息需按监管层级接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视频留存时间至少14天[7] - 头部企业已采用AI监控后厨及区块链溯源技术 但中小连锁企业面临技术投入负担[9] 法律责任明确 - 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将处以10万至20万元罚款[8] - 未按要求组织门店巡查或加强采购配送管理将面临警告、罚款、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 行业影响分析 - 新规填补连锁企业总部监管责任空白 标志监管进入精细化、全程化阶段[9] - 执行关键在于避免"纸上合规" 需加强总部抽查和第三方审计[9] - 建议采用"双随机检查+大数据监测"方式提升监管效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