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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新发展: 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1]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1]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1] 激励对象资格认定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3] 激励计划合规性 - 计划制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3] - 股票期权授予安排和行权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3]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获得股票期权提供贷款或财务资助[3] 激励计划实施意义 - 计划有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4] - 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4] - 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机结合[4] 监事会结论 -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5] - 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5]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