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涉及5名激励对象和150,000股股票 [1][5] -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达标 [6][7][9] - 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26.17%,远超45%的考核目标 [7][9] 决策程序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解除限售议案 [5] -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6] 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原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1名因资格丧失被回购注销,剩余5名符合条件 [9][10] - 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20%,对应150,000股股票 [10] 业绩考核情况 - 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增长率达126.17% [7][9] - 5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均为A,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