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 [1] - 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主体责任,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及报送工作 [1][2] - 公司董事、高管及各部门/子公司均需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1][3]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定义 [5] - 股票相关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范围重大变化(如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债务违约、董监高变动、控股股东持股变化超5%等12类情形 [6] - 债券相关重大事件涵盖:信用评级变化、新增担保超上年净资产2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破产程序等11类情形 [3][4]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范围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划定,包括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等9类主体 [7][8] - 特别纳入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及因职责接触内幕信息的第三方机构人员 [8] 登记管理流程 - 需完整记录内幕信息流转全流程(筹划/决策/披露各环节)的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方式/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9][10] -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方等第三方需配合档案填报,并在重大事项披露前完成档案汇总 [11][12]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分拆上市)需同步制作决策过程备忘录,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12] - 登记流程:知情人报告董秘→董秘组织填写登记表→董秘与董事长双签确认→向监管机构报备 [14] 保密管理要求 - 内幕信息披露前需将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限度,禁止知情人为自身或他人谋利 [15][16] - 控股股东讨论可能影响股价的事项时需严格保密,若市场出现传闻需立即告知公司澄清 [18] -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书面承诺 [19] 违规责任追究 - 违规泄露信息或失职造成损失者,将面临从警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20][21] - 公司处罚不影响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20] 制度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执行 [22][23] - 配套文件包括标准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需记录知情人身份信息、知悉阶段等要素 [11]
国晟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