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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后、服务期满前离职要不要赔偿?最高法明确了
新京报·2025-08-01 06:55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如落户)并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提前离职需承担赔偿责任 [1] - 赔偿责任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已履行年限等因素确定 [1] - 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情形时需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1] 典型案例判决依据 - 法院不认可用人单位仅凭落户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合法性 [2] - 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造成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如招录、培训成本)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2] - 劳动合同法仅允许两种违约金情形: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及违反保密/竞业限制义务 [2] 具体案件执行 - 案例中劳动者工作三年后提前离职(原约定服务期十年)被用人单位索赔30万元 [2] - 法院基于诚信原则酌定赔偿金额而非支持原违约金条款 [2] - 仲裁机构初始不予受理后由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